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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龙港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龙港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龙港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全市房屋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电力、设备安装、装饰装潢、矿山井巷、水利水电、房地产开发、商品混凝土等建筑业企业及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自愿参加组成,经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努力做好“双向服务”,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努力提升建筑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优势,为建设现代化的龙港市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协会要以建设“清廉协会”为目标,营造清廉政商关系 ,引导建筑业企业家洁身自好,自尊自信自强,牢固树立清廉意识,诚信守法,义利并举,发扬优良传统,做到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认真履行职责 ,加强清廉文化建设,营造浓厚的清廉协会氛围。

  第五条 协会主管单位为龙港市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接受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的指导和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龙港市社会事业局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办公住所:龙港市鼎盛大厦608室。

  协会注册资金:人民币五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建议;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承接政府部门职能转移中的社会服务工作;

  (二)沟通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诉求,向企业宣传和传递政府的政策意图,与时俱进,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配合全国和全省评优评奖,推荐鲁班奖、国优工程、钱江杯、瓯江杯工程和有关集体、个人的先进奖项;开展全市“创优夺杯”活动,做好市优工程的评审和表彰,做好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建筑业优秀企业家、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建筑业信誉企业以及建筑业其他有关奖项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五)加强对内对外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发展同省内外同行的广泛联系,组织各种参观、考察调研活动,促进经济和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六)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研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推进全行业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

  (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省、市行业协会委托的相关事项,协助会员单位处理相关事宜;

  (九)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在龙港市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团、学校和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经过批准,缴纳会费并参加协会活动的,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1、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商品混凝土企业;

  2、市政园林、设备安装企业和建筑业相关的中介服务等单位;

  3、与建筑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外地驻龙港市的房屋建筑、房屋开发、装饰装璜、设备安装等企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1、房屋建筑、市政道路、房屋装修、设备安装等专业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和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

  2、本县在外施工的房屋建筑项目负责人;

  3、协会在特殊情况下,可吸收名誉会员,特邀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并优先获得协会编印的各种书刊、资料、信息、文献;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参加协会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凡无特殊理由,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失去会籍,其在协会内的相关职务自然消失。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会籍并予以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协会全体会员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的第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常务理事人数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诚信度高、信誉好、社会责任心强,并且在本团体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工作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因会工作需要,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部署重要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协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对本协会会费收入及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带领办事机构深入基层企业调查研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具体办法另订);

  (二)协会各项服务性收入;

  (三)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捐赠;

  (四)政府部门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如工作人员工资报酬、规定的职工福利、学习考察差旅费、会务费、办公费、会议餐费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4月24日龙港市建筑业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龙港市建筑业协会

2021年5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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